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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权利恢复判断标准正加速向“非故意标准”转变!

1. 权利恢复制度的实际情况和趋势


在日本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中的以下程序(参照表 1)中,由于期限延误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下,设定了准许权利恢复的权利恢复制度。
然而,有意见指出,与其他国家相比,现行的权利恢复制度批准率极低(约10%~20%),且判断标准过于严格。此外,为了恢复丧失的权利,必须提交证明文件,这给申请人等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有鉴于此,此次内阁会议就权利恢复制度的重审进行了讨论,并决议了面向制度放宽的修正案(专利法等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提交国会进行审议,预计将提前获得批准。如果该修正案成立,则会加速面向实施的具体工作,例如制定用于指导实施的指南等。

表1
发明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实用新型法规定的程序
- 外文书面申请的译文
- 要求基于本国发明专利申请等的优先权
- 要求按巴黎公约条例规定的优先权
- 申请实质审查
- 通过补交专利费来恢复专利权
- 用外文提交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的译文
- 在国外的专利管理人的例外情况
- 要求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等的优先权
- 要求按巴黎公约条例规定的优先权
- 通过补交专利费来恢复实用新型权
- 通过补交专利费来恢复实用新型权
- 在国外的专利管理人的例外情况
外观设计法规定的程序商标法规定的程序
- 要求按巴黎公约条例规定的优先权
- 通过补交专利费来恢复外观设计专利权
- 商标权的恢复
- 通过补交后期分期注册费等来恢复商标权
- 根据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权利期限的续展注册
- 申请改写登记


2. 日本现行的权利恢复制度


(1) 与专利法条约的关系
权利恢复制度是基于专利法条约的制度。在专利法条约中规定,应采用“应做的努力标准”和“非故意标准”中的任一个作为权利恢复的判断标准,而在日本采用了“应做的努力标准”。
根据“非故意标准”,如果逾期不是由于“故意”造成的,则准许恢复权利。另一方面,根据“应做的努力标准”,尽管已经付出了“应做的努力”,但仍未能遵守期限,则在该情况下准许恢复权利,与“非故意标准”相比,“应做的努力标准”对能否恢复权利的判断很严格。

(2) 正当理由
根据现行的权利恢复制度, 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并且是在“正当理由”消失后两个月以内、且在期限届满后一年以内(商标为六个月以内)的情况下,准许恢复权利。但是,由于采用了“应做的努力标准”,因此在考虑导致期限延误的事件以及申请人等为了在期限内完成手续而采取的措施的基础上来严格判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在该情况下,对于由于人为失误、或包括管理系统・机制的缺陷等的程序管理上的失误所导致的期限延误,几乎不存在准许恢复权利的可能性。其结果造成如下表2所示,日本的权利恢复的批准率大幅低于欧洲、法国、美国等,并且申请权利恢复时的举证负担较大。

表2
国家・地区恢复期限判断标准举证负担批准率手续费
日本一年应做的努力标准必须提交证明文件10-20%免费
欧洲(EPO)一年应做的努力标准根据需要来要求
提交证明文件
60-70%665欧元
法国一年应做的努力标准根据需要来要求
提交证明文件
约80%156欧元
美国无期限非故意标准原则上不要
(仅需陈述书)
90-95%2100美元
(有减免)

为此,有意见指出:在现行制度下有可能造成丧失具备实质性保护条件的权利,因此需要从产业政策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重审。


3. 权利恢复制度放宽的方向性


根据日本专利厅今年1月披露的资料,日本专利厅本着提高批准率以及减轻申请人和政府的负担的目的,探讨了将恢复权利的标准从“应做的努力标准”改为“非故意标准”这一事项。通过此次制度放宽,由于人为失误或程序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期限延误可以成为新的救济对象。
根据上述资料,准许权利恢复的期限按现状可能最长为一年。
此外,日本专利厅还探讨了以下事项:通过对申请权利恢复征收充分的恢复手续费来防止滥用该制度并激励专利权人遵守期限。不过,此次内阁会议的决议也明确表示,如果无法追究期限延误的责任(例如,由于传染病传播或灾难等原因),则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用免除。


4. 结语


日本的权利恢复制度采用“应做的努力标准”,而且对于是否付出了“应做的努力”的判断很严格,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难以准许权利恢复,这是在日本难以获得权利的原因之一。不过,如果将权利恢复制度的判断标准改为“非故意标准”,则救济范围有望大幅扩大。我们将持续关注修正法的实施时间、以及今后拟制定的指南等具体内容。


作者:熊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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