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
[ 知识产权信息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
有关发明专利/商标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延长的运用方法的变更
平成27年专利法等修改预定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随之有关日本发明专利、商标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延长的运用方法将有所变更。
关于现有运用方法和新的运用方法的比较,请参照下表。
<发明专利申请>
现有运用方法 | 新的运用方法 | |
---|---|---|
在答复期限内提出期限延长请求 | ・在日本无经常居所者可提出每份1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并可最多提出三份期限延长请求(最长3个月) ・请求的理由:必须有正当理由 ・官费:2,100日元/份 | ・在日本无经常居所者可提出第一份2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第二份1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最长3个月) (国内居住者仅可提出一份2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 ・请求的理由:不需要正当理由 ・官费:2,100日元/份 |
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提出期限延长请求 | ・没有设定制度(不允许延长) | ・在答复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之内,可提出一份2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 ・请求的理由:不需要正当理由 ・官费:51,000日元 |
※ | 不服驳回决定而进行复审请求后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则不适用于新运用方法,而适用于现有运用方法。 |
※ | 在答复期限内的延长请求被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在答复期限届满后再提出延长请求。 |
<商标申请>
现有运用方法 | 新的运用方法 | |
---|---|---|
在答复期限内提出期限延长请求 | ・仅限在日本无经常居所者提出一份1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 ・请求的理由:必须有正当理由 ・官费:2,100日元/份 | ・在日本无经常居所者以及国内居住者均可提出一份1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 ・请求的理由:不需要正当理由 ・官费:2,100日元/份 |
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提出期限延长请求 | ・没有设定制度(不允许延长) | ・在答复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之内,可提出一份2个月的期限延长请求 ・请求的理由:不需要正当理由 ・官费:4,200日元 |
※ | 由JPO发送的针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暂定性驳回通报的期限延长,也适用于新的运用方法。 |
※ | 不服驳回决定而进行复审请求后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则不适用于新运用方法,而适用于现有运用方法。 |
新运用方法的适用对象案件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016年4月1日以后,且在2016年4月1日以后提出期限延长请求(当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在日本无经常居所者的案件,则为第一份期限延长请求)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商标申请。
如您对上述信息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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