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 知识产权信息 –外观设计/商标 ]
对通过电子商务从国外购买商品时的假冒品跨境交易加强监管(外观・商标)
即使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品,只要是个人进口(作为购买者的个人出于本人使用的目的而从国外网络销售公司等直接购买并进口属于假冒品的商品)的情况在日本均无法使用知识产权法加以监管,对于持有上述观点并感到无奈和困惑的读者,本期资讯将为您带来好消息。当阅读了本期资讯后您可能会考虑加强在日本海关申请阻止进口手续,我们事务所可以协助您办理这些海关手续,如有需求,敬请垂询。
概要
如今,正在加强对从国外进入日本国内的山寨品牌等假冒品的取缔。
即使是进口假冒品,通过主张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也可以逃避监管,近年来进口方利用上述漏洞的情况急剧增加。
此次的法律修正明确了:即使是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而从国外进口的假冒品在多数情形下也属于海关的没收对象。
据日本海关统计,在海关发现的大部分假冒品均属于侵犯商标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物品。与商标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相比,有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假冒品的判定更需要劳力和时间。因此,今年首先推行了针对商标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修正。有关专利・实用新型是否进行同样的法律修正今后将持续观察讨论。
法律修正图示
(参照日本专利厅的“令和3年专利法等部分修正的法律等概略图”制作上图)
背景
在日本,就侵犯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假冒品的跨境交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在日本国内存在经营者(进口・销售方),并且该日本国内的经营者进口假冒品的行为(参见上图中的类型1)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然而,却存在如下问题:针对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而从日本国外的经营者处进口假冒品的行为(参见上图类型2),在日本法律上难以将其定位成侵权行为。
因此,那些计划在进口假冒品之后于日本国内进行转卖的经营者便可以假借进口假冒品纯属个人进口的理由来逃避监管。
即使在海关发现假冒品的情况下,如果假冒品的购买者(进口方)声称 “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来抗辩未侵犯商标专利权等,则海关难以反证,从而存在无法阻止假冒品进入日本的情况。而且,近年来以上述理由抗辩的案例剧增,从而存在无法充分阻止越来越多的假冒品进入日本的情况。
而且,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费用降低等缘故,日本国外的经营者直接向日本国内的个人销售发送假冒品的情况急剧增加。
本来,接收进口的一方无论是经营者还是个人,只要进口了假冒品,均应作为侵权而成为取缔对象。
修正后
为了改善上述问题,在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中明确规定了:即使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而进口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类似的商标)或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的假冒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对象。
即,针对国外经营者通过邮送等将假冒品带入日本国内的行为,无论接收该带入的假冒品的接收方是否出于个人进口目的,均将其定位成在日本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利权。因此,在修正后,海关可将上述假冒品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而执行阻止其进口的手续。
参考资料
作为参考资料,以下记述了外观设计法以及商标法中的相关修正部分。
包含该修正的法案在2021年5月14日由国会通过成立,并于5月21日进行了颁布。实施日尚未确定,不过会于颁布日起1年零6个月之内予以实施。
<修正后的外观设计法> 第二条 2 该法律中的外观设计的“实施”指以下行为。 一 进行与外观设计相关的物品的制造、使用、转让、借出、出口或进口 (包括在日本国外的人经他人从国外带入日本国内的行为。以下相同。) 或申请转让或申请借出(包括用于转让或借出的展览。以下相同。)的行为 <修正后的商标法> 第二条 7 该法律中的进口行为包括在日本国外的人经他人从国外带入日本国内的行为。 |
作者:吉元 梨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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