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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专利相关信息

对侵犯了专利权的公司的董事要求其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的介绍

1. 董事对第三方的责任(《公司法》第429条)

根据《公司法》,董事对公司负有善管注意义务(即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此外,《公司法》第429条规定,如果违反这些义务而未能履行职责,董事不仅要对公司负责,还要对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
董事会成员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时,该董事会成员等应对由此产生损失的第三方负赔偿责任。
 
在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以《公司法》第429条为依据,存在向董事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例如,在号称“Marikar”案(2018年(Ne)10081号)中,裁定因未经授权使用了流行游戏的称呼和服装等从而违反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并责令实施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司的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
在本专利侵权案中,根据《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裁定董事们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对这一难得一见的司法案例进行介绍。
 
 
 

2. 司法案例介绍(2019年(Wa)第5444号,大阪地方法院2021年9月28日判决)

(1) 本案诉讼内容

原告是发明名称为“含二氧化碳粘性组合物”的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原告对A公司、B公司等11家公司单独提起诉讼,指控制造、销售被告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等。根据单独诉讼的审理结果,法院责令A公司支付约1.11亿日元,B公司支付约1200万日元。由于驳回了包括A公司和B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的上诉,最终原告提起的单独诉讼的判决结果确立。但是,A公司和B公司除了被原告扣押的押金外,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而且,A公司已被裁定启动破产程序。
因此,原告依据《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对作为A公司董事的被告P1和P2以及作为B公司董事的被告P3和P4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延迟赔偿金等。
法院裁定,所有被告P1至P4在履行董事的职责时均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此外,与单独诉讼的判决相同,法院同意适用专利法第102条第2款的推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法院从在单独诉讼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原告已追回的金额,责令被告P1、P2共同赔偿约1.01亿日元,被告P3、P4共同赔偿740万日元,被告P3赔偿约320万日元。
 
 
 

(2) 本案所示的对董事的恶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框架

在本案诉讼中,如下示出对董事在专利侵权方面的恶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框架。作为在被指出专利侵权时董事应尽的注意义务的内容,示出以下(1)至(4)的具体示例。
 
“作为注意义务的内容,公司董事应履行如下注意义务,即,不得带领公司从事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行为,并应监督其他董事的业务执行,防止公司进行此类行为。”
“作为一名被指出其所在公司的行为可能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董事,应对关于侵权是否成立或专利权的有效性的本公司的论据以及对方的论据进行慎重的讨论,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侵权是否成立或专利权的有效性可能需要等到公共权利机构的判决最终确立后才能得以确立;该最终确立的判决不一定对本公司有利;虽然不应无故停止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应尽量避免出现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即使在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抑制所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从而对该案件进行最适当的管理决策,这是作为董事应尽的注意义务的内容。
具体而言有如下方法:
(1)在考虑到获得不侵权或专利权无效判决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停止实施行为或改变产品的构造、构成等;
(2)与对方协商设定一个反映出本公司主张的不侵权或专利权无效的费率,支付使用费并继续实施行为;
(3)根据与对方的临时协议停止实施行为,若判决裁定不侵权或专利权无效,则可获得在停止实施行为期间的补偿;
(4)在继续实施行为的同时,从利润中保留相当于损害赔偿的金额,若裁定为侵权且专利权有效,则立即进行补偿,从而避免公司实质性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考虑董事做出的管理决策是否恰当。”
 
 
 

3. 总结

本文介绍的司法案例虽然只是地方法院的判决,但是我们认为它的意义在于,法院明确指出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董事在争议阶段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希望本文对您日后行使专利权时有所帮助。
 
 
专利代理师:岩附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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