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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专利相关信息

项名为“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的发明资格受到质疑的案例

项名为“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的发明资格受到质疑的案例

1. 前言

在日本专利法中,“发明”被定义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高度先进的技术思想的创作”(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不属于“发明”定义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将下列(i)至(vi)这六种类型列为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因而不属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第III部第1章 “2.关于发明资格的条件的判断”)。
 
(i) 自然规律本身
(ii) 仅仅是发现而非创作
(iii) 违反自然规律
(iv) 未利用自然规律
(v) 非技术思想
(vi) 虽然示出了用于解决发明的问题的手段,但是显然不可能根据该手段来解决问题。
 
此外,在(iv)中列举出如下(i)至(iv)作为未利用自然规律的示例。
 
(i) 自然规律以外的规则(例如经济法则)
(ii) 人为规定(例如游戏规则本身)
(iii) 数学公式
(iv) 人类心理活动
(v) 仅使用上述(i)至(iv)(例如开展商业业务的方法本身)
 
本文所举的案例涉及一项名为“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的发明,其发明资格受到了质疑,该案例对专利实务具有实际参考价值,故介绍如下。
 
 
 

2. 相关判例介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21年判决(行Ke)第10052号 请求撤销复审决定的案例(2021年12月20日判决)

[本案概要]

本案是针对“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的专利申请(日本专利申请2019-160189号)的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审查决定,请求撤销该复审决定的诉讼。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涉案发明不具备发明资格为由,驳回了该复审决定撤销请求。
 
 
 

[本案专利概要]

本案申请人在要求复审的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围由权利要求1至9组成,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在下文中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称为“本申请补正后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1.一种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是对已选择的分区采用的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下述四个步骤组成,
第一步骤,根据分析对象的照片、图像、插图或绘图,推测从正面、侧面以及背面观察时的自然干燥状态下的自然直发发型;
接下来,第二步骤,从多个分区中选择分析对象的分区;
接下来,第三步骤,对于在第二步骤中已选择的分区,根据在第一步骤中推测出的自然干燥状态下的自然直发发型,从下述A至G的分析项目中选择适合所述已选择的分区的至少一个分析项目进行分析并获得分析结果;
A 对轮廓的形成或面部表情的分析
B 对剪发分线的分析
C 对发量位置或发量线的分析
D 对造型形状或面部表情的分析
E 对部分(分区线)位置或其有无的分析
F 对分区的宽度或其形状的分析
G 对脸部线条与分区之间的过渡方法或分区之间的过渡方法的分析
接下来,第四步骤,根据所述分析结果,推导出有关所述理发技术的信息。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断]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1款中的“发明”的意义
专利制度对于公开了作为新技术的发明的人授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的专利独占权即专利权来作为补偿。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为第三方提供了利用该公开的发明的机会。专利法旨在通过促进发明的保护和利用来鼓励发明,从而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专利法第1条)。
另外,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是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高度先进的技术思想的创作”(专利法第2条第1款),其中,首先设定技术问题,然后采用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最后经过效果的确认阶段,即该技术手段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完成该发明。
因此,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称为专利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发明”,取决于其整体是否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具体而言,通过参照作为其前提的技术问题、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构成、以及该技术手段的构成所产生的效果等技术意义来综合判断发明整体是否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的范畴。
如上所述,“发明”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因此,单纯的人类心理活动、决策、抽象概念和人为规定并不能称为是自然规律,而且由于它不利用自然规律,因此也不能直接说是“利用了自然规律”。
因此,即使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中提出了某种技术手段,但参照其技术意义整体考察的结果,发现其为了解决技术问题,专门利用心理活动、决策、抽象概念或人为规定本身,并不能称为是“利用了自然规律”,则该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1款所定的“发明”。
 
 
 
本申请补正后权利要求的发明资格
将本申请补正后权利要求的第一步至第四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分析者利用关于头发的知识等来推测自然干燥的发型(第一步骤),选择作为分析对象的头部区域(第二步骤),根据适合分区的分类项目对分析者推测的分析对象的发型进行分类(第三步骤),并推导出对应于该分类的理发技术(第四步骤),这四个步骤全部包括在头脑中进行的过程,那么假设在分析者头脑中进行的分析过程中利用的关于头发的知识和经验中包含有自然规律,但发明特定技术特征中包括完全通过人类心理活动来解决问题的内容,不能说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因此,不能说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发明”的范畴。
 
 
 

3. 总结

●原告声称,如果在作为发明特定技术特征的分析过程中利用了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则无论该过程是否由人执行,都属于发明的范畴。然而,仅是在头脑中进行分析时利用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并不能称为对自然规律的利用。
 
●为了获得对发明资格的认可,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包含具体技术手段的限定,并且该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有助于解决问题。
 
●对于本案,为了能称作是“利用了自然规律”,则需要确定诸如下述发明特定技术特征,例如,理发技术的分析方法的各个步骤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并且各个步骤的执行主体是计算机这一实施例在说明书中得以充分的记载。
 
 
专利代理师:木村 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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