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国际知识产权法人是您申请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最佳选择。“最新资讯”

MENU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NEWS

2022.03.01 专利相关信息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的信息
— 放宽恢复权利的要求 —(后续报告)

1. 简介

日本专利法等规定,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各项手续中设置有如下制度:在由于期限延误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下,承认恢复其权利的权利恢复制度。今年(2021年)对此进行了修正,将按照该制度对权利恢复的判断标准从“应作的努力基准”改为 “并非出于故意基准”。修正案的执行日期自颁布之日即2021年5月21日起两年内由内阁颁布的命令决定,现在处于等待执行的阶段。然而,现如今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导致在期限内无法办理手续而急需提供救济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日本专利局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制定了对由于期限延误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救济措施,现在正在实行中。作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而可以适用该救济措施的例子,日本专利局列举了以下情况。
 
(日本专利局主页上公布的情况)
• 申请人、代理人等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况
• 由于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等原因,申请人、代理人等的办公室被关闭,从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况。
•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申请人、代理人等居住的地区等的政府发出了限制行动的命令或要求,而申请人、代理人等由于受到限制不能到办公室工作而在家工作,从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况。
•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申请人等陷入经营困难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况。
 
本文对该救济措施的概要进行介绍。
 
 

2. 关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的手续的办理

(I) 关于指定期限(由专利局局长、法官或审查员发出的通知或指令中指定的期限)

在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在专利局应办的手续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的情况下,根据以下例子,即使延误了指定期限,该手续也可以被视为有效而得到办理。
关于在形式审查等过程中对专利局局长发出的指令或通知之类进行的手续(不包括在上诉中的案件),即使超过了指定期限,在一定期限(一般来说,为可以申请期限延长的期限加上两个月)内,即使不提出延长申请,也可以被视为有效的手续。
作为申请的方法,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需要在陈述书的“陈述内容”栏中写明申请的理由。指定期限延误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来说,为可以申请期限延长的期限)提出请求,并附上文件解释为什么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则应在意见书等的“其他”栏中写明未能办理该手续的原因。
 
 

(II) 关于法定期限(根据法令规定的期限)

关于以下由法律或政府令部级令规定的应办理手续的期限,在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在救济措施期限内办理该手续。
作为办理手续的方法,需要附加一份文件,说明由于新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而无法办理该手续的情况。
 
<1> 在14天内办理手续即可获得救济的手续(法律规定因 “不可归咎于申请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期限延误的救济措施。该手续必须在可办理手续的14天内办理(不过,日本国外申请人在2个月内办理,(7)在1个月内办理)。)
 
(1)   提交适用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证明(发明、外观设计)
(2)   提交《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3)   专利申请的分案(发明、实用新型)
(4)   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转为发明专利申请(发明)
(5)   基于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
(6)   延长专利权有效期限的延长登记申请(发明)
(7)   根据修正前的《专利法》第67条-2-2(1)项的规定(有效期限的延长登记)提交书面文件(发明)
(8)   缴纳专利费(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9)   请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专利费(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10)  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的申请(发明、外观设计、商标)
(11)  请求退还专利申请审查费或者多缴纳、误缴纳的费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12)  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的申请(发明、外观设计、商标)
(13)  更正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等(实用新型)
(14)  撤回实用新型无效审判申请(实用新型)
(15)  撤回与参加申请费的退还相关的参加申请(实用新型)
(16)  对修改不符合规定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的申请(外观设计、商标)
(17)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60条-6(1)项的规定,与被视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以下简称 “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的请求退还单独指定费(外观设计)
(18)  根据提交商标申请的特例规定提交证明(商标)
(19)  在国际注册被撤销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20)  放弃《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21)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中适用发明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证明(发明)
(22)  在国际专利申请或根据《专利法》第184条-20(1)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交与《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优先权文件(发明)
(23)  在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交适用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证明
 
 
<2> 在两个月内办理手续即可获得救济的手续(法律规定因“正当理由”而导致期限延误的救济措施。该手续必须在可办理手续的两个月内办理)。
 
(1)   提交外文书面申请的译文(专利)
(2)   请求专利审查(专利)
(3)   补缴专利费(登录费)和附加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   提交外文专利申请的译文(专利)
(5)   在国际专利(实用新型)申请中为日本国外申请人指定专利管理人(发明、实用新型)
(6)   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外文译文(实用新型)
(7)   延长商标权期限的续展注册申请(商标)
(8)   补缴后期注册费和注册附加费(商标)
(9)   基于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权利期限的续展注册申请(商标)
 
 
<3> 主张优先权(法律规定因“正当理由”而导致期限延误的救济措施。该手续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办理)。
 
(1)   基于专利申请等的优先权要求(发明、实用新型)
(2)   根据《巴黎公约》的例子的优先权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国际申请)
 
 
<4>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该手续必须在可办理手续后尽快办理)
 
(1)   提交与《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手续有关的书面文件(国际申请)。
 
 
<5> 专利(登录)费的缴费期逾期后获准免收附加费的缴纳手续(法律规定因“不可归咎于申请人责任的原因”,而在缴费期逾期后免收附加费的规定(适用对象为2021年10月1日之后缴费期逾期的专利权)。该手续必须在可办理手续后的两个月内办理)。
 
 

3. 结语

除上述条件外,对上述介绍的各手续获得救济的条件还详细规定了手续的具体内容和根据救济措施可以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的绝对期限等。 因此,如果发生了由于延误期限而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或者预计会出现这类情况,请尽早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能够提出有效的对策。
专利代理师:木村诚司
名古屋国際弁理士法人

名古屋本部

〒460-0003 日本爱知县名古屋市中区锦
1-11-11 名古屋城际大厦16F

+81-52-203-1001

名古屋本部交通路线

东京分所

〒107-0052 日本东京都港区赤坂
2-2-21 永田町法曹大厦9F

+81-3-3568-3023

东京分所交通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