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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专利相关信息

关于游戏相关发明专利的话题

本文介绍一个承认间接侵犯游戏机和游戏程序专利的司法判例。本文对于理解软件相关领域的间接侵权概念非常有帮助。

关于日本的间接侵权的规定(专利法第101条各款)

侵犯专利权原则上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发明的全部内容(全部构成要件),仅实施部分发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然而,如果过度地坚持这一原则,则可能会导致虽然未对专利发明全部内容进行实施,但极有可能诱发专利侵权的行为被忽视,从保护发明的观点来看可能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为此,专利法规定,直接导致侵犯专利权的初步行为也作为“间接侵权”而视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101条各款)。特别是同条第1、4款规定,生产独家产品等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

第101条 下列行为,视为侵犯专利权或者专有许可权。

(1) 当专利是针对产品的发明时,作为其业务,对仅用于生产该专利产品的物品进行生产、转让等,或者提出进口或转让等的行为。

(4) 当专利是针对方法的发明时,作为其业务,对仅用于使用该专利方法的物品进行生产、转让等,或者提出进口或转让等的行为。

 

法院案件介绍(2018(Ne)10006号)

(1) 概述

上诉人(原告)是专利名称为“系统操作方法”的专利(日本专利第3350773号,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发明(以下称为“本发明”)如下。

(* 参照判决书,对权利要求的每个构成要件用不同的字母标记。)

[权利要求 1]
A.      将存储介质(不包括能够存储保存数据的存储介质)加载到上述游戏设备中从而对游戏系统进行操作的方法,其中,存储介质存储游戏程序和/或数据,并能够在规定的对游戏设备进行操作的期间进行更换,
B.      上述存储介质至少准备有:
B-1.  包含规定的游戏程序和/或数据、及规定的密钥的第一存储介质;以及
B-2.  除了规定的标准游戏程序和/或数据以外,还包含规定的扩展游戏程序和/或数据的第二存储介质,
C.      上述扩展游戏程序和/或数据除了上述标准游戏程序和/或数据以外,还用于实现下述目的:游戏角色的增加和/或游戏角色功能的丰富和/或场景的扩展和/或音响的丰富,
D.      当上述第二存储介质加载到上述游戏设备中时,
D-1.  当上述游戏设备读取到上述规定的密钥时,由上述标准游戏程序和/或数据,以及上述扩展游戏程序和/或数据这两方对游戏设备进行操作。
D-2.  当未读取到上述规定的密钥时,仅由上述标准游戏程序和/或数据对游戏设备进行操作,
E.      具有上述特征的游戏系统操作方法。

在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生产并销售的A产品属于间接侵犯本专利的专利权,并向被上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产品A是用于PlayStation 2的一共40款游戏软件(本游戏软件对应于第二存储介质),大部分是关于被上诉人销售的《战国无双》或《真・三国无双》系列的产品。除了产品A以外,还有《战国无双》或《真・三国无双》系列的本篇(本篇软件对应于第一个存储介质),产品A就是这个本篇的续集。
虽然产品A可以单独玩,但它的特点是具有“MIXJOY”功能,即,可以在与本篇结合时玩更多内容的游戏。
在本案中,问题在于制造可单独玩的产品A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2)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产品A是(注:实际上是产品A中的一部分,但本文中为了便于理解要点,将其称为产品A)……加载到游戏设备中用于操作游戏系统的游戏软件,除了在上述游戏设备中加载和使用的用途外,没有其他经济、商业或实际用途,因此可以认定是仅用于使用本专利方法的物品。”

被上诉人主张,“本发明的‘准备有第一存储介质以及……第二存储介质’”是指行为主体准备好每个存储介质,以便将其加载到游戏设备中,而没有本篇光盘而仅有产品A的用户不会选择MIXJOY,他们不执行本发明的方法,产品A具备完全可以单独玩的内容的游戏程序,因此从社会惯例来看,产品A等具有其他经济、商业或实际用途,不是仅用于使用本专利方法的物品。”,然而,法院认为可以单独玩的产品A也属于本发明的技术范围,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主张,具体如下。

关于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权利要求1)的“准备有第一存储介质以及……第二存储介质”这一内容,按照如下进行解释是没有记载依据的:进行“准备”的实体是行为主体(玩游戏的用户),而“准备”是指准备好每个存储介质,以便将其加载到游戏设备中,即,“当上述第二存储介质加载到上述游戏设备中时”,行为主体拥有第一存储介质。(中略)
关于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权利要求1)的“准备有第一存储介质以及……第二存储介质”这一内容,按照如下进行解释是没有记载依据的:进行“准备”的实体是行为主体(玩游戏的用户),而“准备”是指准备好每个存储介质,以便将其加载到游戏设备中,即,“当上述第二存储介质加载到上述游戏设备中时”,行为主体拥有第一存储介质。(中略)
因此,拥有产品A等的用户没有本篇光盘这一事实不影响产品A等是仅用于使用本发明的方法的判断。

 

(3) 评论

将上述内容重新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在本发明中,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是“准备有”第一存储介质和第二存储介质,但用户仅购买(拥有)了第二存储介质也可以玩游戏,这一情况也被认定属于本发明的技术范围。其原因在于本发明中的“准备”一词解释如下:

-  它不需要用户实际拥有第一存储介质以及第二存储介质。
-  游戏软件厂商提供(制造和销售)第一存储介质以及第二存储介质,用户随时可以获取这一情况属于“准备”有的情况。

像本案一样,专利侵权在日本的游戏行业也经常发生争议。本法人将继续密切关注该类似案件。

本法人在侵权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竭力满足您的需求。

专利代理师:岩附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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